2015年9月18日 星期五

失去失去(二)

一個晚上,一張桌,九個人,提出不能過於寧靜的指控,沒有人可擁有失去失去的權利,無法感受失去是不得原諒的罪名,請流下一行眼淚推翻罪證。

然而,被告如我,失去早就失去,甚麼都無從解釋,而且,所有的自辯都只會被陪審團解釋成一種犬儒、軟弱和暴力。我持續了過於寧靜的姿態多時,是長期犯罪者,得到的將會是無限期的憂傷的聲音、反覆讀出審判的聲音,每個分秒,以分貝計算,為我矯枉過正。原意是要我重回彎曲的軌道,置身於共同的危險與悲傷裡,成為受害共同體的一份子。不然,我就會繼續擔當,加害者的角色。

我只是在某個詭譎的晚上,在上空一片雲驅散的時間裡,失去了剩餘的失去,所有攀爬著的昆蟲都變得不重要了,周邊的花盤裡有將之枯死的花,都不重要了,屯門公路發生的猛烈車禍、法國醫院裡生產著的圓渾婦人,都變成事過情遷的一種,自然路軌的一部份,一切都正在過去,且,不重要了。然後陪審團抄寫每字令句,以狐疑的眼光望我,又默默低頭寫著報告,把我述說的一切一切反覆考量,判罪,斷定我是危及社會情感操作的人,而他們無法視而不見,我不獲失去失去的權力,我沒有資格談論失去。如果你想早日完成刑期,必須在牢房裡面發出刺耳的哭喊聲,直至可以喚醒一頭獸。不然,就只可在封密而逼仄的空間裡,一直聆聽播放著的竊竊私語、哽咽的聲音、嚎哭的聲音,直至,我可以懷著體無完膚的決心,同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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